(2014)矿执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谷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某,霍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矿执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谷某。被执行人霍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谷某与被执行人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即(2012)矿民一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霍某已给付申请执行人谷某所申请执行霍一泽2013年5月至2013年11月共7个月的抚养费2940元,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矿执字第00001号执行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志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