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宛民初字第115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民初字第1154-1号原告郭某某,男,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张寨村。被告侯某某,女,汉族,住南阳市天冠啤酒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审理需要以另一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作为依据,另一案件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 张治菊审判员 娄 炳审判员 祁白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爱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