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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宛民初字第115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民初字第1154-1号原告郭某某,男,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张寨村。被告侯某某,女,汉族,住南阳市天冠啤酒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审理需要以另一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作为依据,另一案件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  张治菊审判员  娄 炳审判员  祁白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爱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