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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包九原民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包头市阳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赵刚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头市阳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赵刚,赵文海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包九原民初字第599号原告包头市阳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包头市昆都仑区民族东路以东110国道以南674公里处,组织机构代码74388542-8。法定代表人王志武,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晓润、潘志强,该公司法务员。被告赵刚,男,汉族,1986年11月24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个体工商户。被告赵文海,男,汉族,1966年3月18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个体工商户。原告包头市阳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刚、赵文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包头市阳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晓润、潘志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刚、赵文海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包头市阳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诉称,2009年4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赵刚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原告的阿特拉斯科普柯钻机一台,总价款为3191628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交车义务,被告却未能按期还款,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分期款1362878元、违约金638325.6元,共计2001203.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赵刚、赵文海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赵刚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原告的阿特拉斯科普柯钻机一台,总价款为3191628元,首付款为1117250元(含10万元保证金等),付款期限为2009年4月13日至2011年4月13日。欠款分25期还清。被告付了198万元,其中包括10万元保证金、4000元保险费、21000元手续费、26250元管理费,实际给付车款金额只有1828750元。被告赵文海提供了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剩余款项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买卖合同、收款收据、客户销售资信还款表、法庭审理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履行了交车义务,被告赵刚却未能按期还款,造成原告起诉,对此,被告赵刚应承担本案的全部民事责任。被告赵文海作为本案的担保人,应依约催购车人如期交付车款,现被告赵刚未能如期付款,担保人依法应承担本案的连带清偿责任。关于违约金638325.6元的诉讼请求,已超过了未付款的30%,本院依法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刚给付原告包头市阳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购车款1362878元;二、被告赵刚支付原告包头市阳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违约金408863.4元(1362878×30%);三、被告赵文海对上述一、二项的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执行款项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执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1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赵刚、赵文海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履行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判长  徐向明审判员  连维胜陪审员  付润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