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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刑初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董晋国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晋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万刑初字第699号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晋国,男,1965年4月17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太原市。2000年12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0年11月7日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3年8月22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9月6日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3年9月1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看守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公刑诉(2013)6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晋国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利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晋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3年6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董晋国在本市万柏林区彭村汾机医院北侧菜市场,趁被害人石某不备,盗窃被害人放在自行车筐内的女士手包一个,内有联想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47元,现金人民币4000元。作案后,赃款挥霍,赃物丢弃。2013年8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董晋国在本市万柏林区千峰北路兴华北小区西门口附近,趁被害人陈某不备,盗窃被害人婴儿车内的绿色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35元。作案后,被告人欲逃离现场时,被民警当场抓获。赃款、赃物追回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抓获经过,价格鉴定结论,被告人劣迹证明材料,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晋国在公共场所采取秘密手段两次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晋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晋国盗窃后,部分赃物被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晋国因吸食毒品被行政处罚,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晋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1日起至2014年3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利平人民陪审员  张克明人民陪审员  郭美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曹文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