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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宫初字第005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田爱芹与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办事处、西安铁路北客站未央区汉城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爱芹,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办事处,西安铁路北客站未央区汉城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宫初字第00590号原告田爱芹,女,194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文权,男,西安市未央区北党村村民。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汉城商业街。负责人张旭华,主任。委托代理人高奎博,男,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王晓阳,男,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被告西安铁路北客站未央区汉城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负责人晋锐。委托代理人高奎博,男,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王晓阳,男,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原告田爱芹与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汉城街道办事处)、西安铁路北客站未央区汉城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爱芹的委托代理人李文权,被告汉城街道办事处及被告西安铁路北客站未央区汉城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高奎博、王晓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爱芹诉称,2009年其所在的北党村拆迁,拆迁安置主体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拆迁安置委托单位为汉城街道办事处。因被告汉城街道办事处违反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超过约定的30个月未交房。2013年被告汉城街道办事处让村民领取超期过渡费,并要求再次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未按照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标准计算过渡费,且有少算过渡期的现象,致其未与被告签订补充协议未领取超期过渡费。根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前言,双方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西安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制定协议条款,并解决出现的新争议。故其认为协议书载明的应按协议书合理合法执行,协议书无明确约定的,应按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细则执行。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其支付2013年3月13日至2013年9月12日期间的过渡安置费7200元,2013年9月13日至2014年3月12日期间的过渡安置费9000元合计16200元;2013年3月13日至2014年3月12日期间的过渡安置费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996元;要求被告因延期交房向其支付25平方米商业用房一年的租金9450元;被告向其支付25平方米商业用房一年期间租金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567元;被告向其支付购买20平方米综合住宅购房款30个月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7626元;被告向其支付因延期交房产生的20平方米综合住宅一年租金中其个人部分24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与被告西安铁路北客站未央区汉城征地拆迁办公室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显示:拆迁安置办法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对北客站工程汉城段征地范围内各村村民的拆迁安置,采取统一拆迁、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方法进行,安置小区的选址以规划部门的规划为准。拆迁安置主体为西安市国土资源未央分局,拆迁安置委托单位为汉城街道办事处。本院认为,原告所属村因北客站工程拆迁,拆迁协议显示拆迁主体为西安市国土资源未央分局。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纠纷应属土地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本案涉及政府行为,并非一般民事合同纠纷,故该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爱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5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 军代理审判员 付 蕾人民陪审员 王赁柱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