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9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6-15
案件名称
廖昱黎与慕远杰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昱黎,慕远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9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廖昱黎。委托代理人彭素清。委托代理人陈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慕远杰。上诉人廖昱黎与被上诉人慕远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6日作出(2013)沙法民初字第03695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廖昱黎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廖昱黎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慕远杰的起诉和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审原告廖昱黎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虽然该申请系在二审程序中提出,但由于原审判决并未生效,且原审原告廖昱黎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上诉人廖昱黎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3)沙法民初字第03695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廖昱黎撤回对慕远杰的起诉;三、准许上诉人廖昱黎撤回上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46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30元,减半收取1465元,均由上诉人廖昱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胥庆代理审判员 徐红代理审判员 向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邓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