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城洋民初字第03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宿迁市宿城区聚源胶合板厂与江苏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市宿城区聚源胶合板厂,江苏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城洋民初字第0361号原告宿迁市宿城区聚源胶合板厂。法定代表人吴开礼,厂长。委托代理人陈少华,宿迁市宿城区中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顺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本乾,泗洪县四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3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宿迁市宿城区聚源胶合板厂诉被告江苏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迁市宿城区聚源胶合板厂撤回对被告江苏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唐小元代理审判员 施显军人民陪审员 朱从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明杨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