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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浉民初字第14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原告陈颖与被告信阳市夏威夷会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颖,信阳市夏威夷会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信浉民初字第1412号原告陈颖,女,1980年11月1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继寿,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信阳市夏威夷会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解望玲,公司经理。原告陈颖与被告信阳市夏威夷会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颖及其委托代理人吴继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信阳市夏威夷会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陈颖诉称,2012年至2013年3月,被告在我处购买纸巾累计欠款18084元,经多次催要至今不付。后来得知张强及夏威夷的原始股东不经原告同意将债务转让给汤树德,原告找到张强,张强让找汤树德,找到汤树德,汤树德称不欠款,应找张强及其他股东。因为被告在我处另定制纸盒7000个,造成我损失5000元。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8084元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2000元;赔偿定做纸盒损失5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被告信阳市夏威夷会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3年3月,被告信阳市夏威会所有限公司在原告陈颖处购买纸巾,累计欠款18084元,被告于2013年3月5日制作汇款通知单。该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信阳市夏威夷会所有限公司未支付。原告陈颖来院诉讼,起诉书中所诉被告除信阳市夏威夷会所有限公司,还包括被告信阳市夏威夷会所有限公司的股东解望玲、张强、肖文勤以及另一被告汤树德,诉讼过程中,原告陈颖撤回对汤树德、解望玲、张强、肖文勤的起诉,本院已口头裁定予以准许。本院认为,被告数次购买原告纸巾,货款累计金额有被告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汇款通知单证明,故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证据确凿,原告要求支付货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所诉欠款利息及另定制的纸盒损失,因缺乏证据印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信阳市夏威夷会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陈颖支付货款18084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00元,原告刘继全承担50元,被告信阳市夏威夷会所有限公司承担3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审判长  张黎明审判员  张金强审判员  张丽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保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