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冷民二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福初、李来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福初,李来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冷民二初字第107号原告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冷水江市广场西路7号。法定代表人彭永庚,该社理事长。被告李福初,男,196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李来初,男,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冷水江信用联社)与被告李福初、李来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冷水江信用联社于2013年11月20日,以双方同意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冷水江信用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 判 长  刘 婕人民陪审员  刘瑞连人民陪审员  姜菊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阳瑾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