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执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潘松炎与绵阳万佳传媒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松炎,绵阳万佳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涪执字第397号申请执行人潘松炎,男,汉族,浙江省温州市人,现住四川省成都市。被执行人绵阳万佳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案由合伙协议纠纷本院受理潘松炎申请执行(2010)涪民初字第241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绵阳万佳传媒有限公司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