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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麟民初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李艳丽与田文贤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麟民初字第00247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田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址同原告。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永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被告田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1年11月4日在原丈八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4年7月生育儿子田帅。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经常为一些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平时也不关心其生活,加之经常在外酗酒,酒醉后对原告进行打骂,严重损害了夫妻之间的感情,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夫妻共同财产有住房六间、门面房一间,有部分共同债务。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田帅由其抚养,被告支付部分抚养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务依法分担。被告田某某辩称,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好,在共同生活中能互相照顾,有时也为一些琐事吵过架,但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8年相识,2002年10月17日在原麟游县丈八乡人民政府依法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2004年7月4日生一男孩,取名田帅。在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曾发生过吵闹,特别是今年以来,双方为经营麻将馆发生言语争执,致夫妻关系不睦。夫妻共同财产有门面房一间(位于县城南大街再就业楼二楼007号),砖混结构平房6间。有夫妻共同债务175000元(其中丈八信用社贷款80000元,田文高借款30000元,姚林军借款20000元,李艳阳借款10000元,田文军借款21000元,闫兴兴借款3000元,田文珍借款5000元,刘学文工程款6000元)。印证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书,主要证实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形成的过程、登记结婚的时间、登记机关、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的金额等事实。这些证据,经当庭质证,能够相互印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系自由恋爱,双方经相互了解并自愿登记结婚,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能相互扶持,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儿子年幼,尚需父母的抚养、教育,若双方离婚,对儿子会造成极大的伤害,原告李某某主张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告辩解其夫妻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的意见,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只要双方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慎重对待婚姻家庭问题,做到互相尊重、互相关心,夫妻关系尽能得到改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要求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永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芳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