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滕建花与钟京收、刘云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建花,钟京收,刘云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民初字第179号原告滕建花。被告钟京收,昌乐县营丘镇马宋村。被告刘云花。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建花诉被告钟京收、刘云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位于南苑小区17号楼2单元501室楼房一套,并向本院提供第三人张景涛所有的昌乐县字第011834号楼房一套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位于南苑小区17号楼2单元501室楼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学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郄本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