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彭州刑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楠木树公司单位行贿罪、李某某、杨某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州市楠木树页岩节能墙材有限公司,李某甲,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彭州刑初字第378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彭州市楠木树页岩节能墙材有限公司(下称:楠木树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甲。诉讼代表人李慧琳,系楠木树公司出纳。被告人李某甲。辩护人张弘,四川英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某。辩护人谢家洲,四川英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彭检刑诉(2013)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楠木树公司单位行贿罪、被告人李某甲、杨某行贿罪一案,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楠木树公司诉讼代表人李慧琳、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张弘、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谢家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被告单位楠木树公司采矿许可证到期,该公司在没有继续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继续从事采矿。为在非法采矿过程中逃避处罚,楠木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李某甲、公司监事兼出纳被告人杨某于2011年4月至2013年1月期间,在本市水岸名都、望月亭茶楼等地,先后向本市国土部门、新兴镇的领导及行政执法人员李某、邹某、李某某、陈某某、鄢某某、王某行贿共计人民币149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杨某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二被告人在涉嫌非法采矿侦查阶段,就如实供述了行贿的相关犯罪事实,且对其他案件的侦办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上述事实,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破案报告书、到案经过、二被告人的辨认笔录、证人李某、邹某、李某某、陈某某、鄢某某、王某的证言、被告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二被告人的常住人口信息、二被告人非法采矿的刑事判决书、二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单位楠木树公司的诉讼代表人、被告人李某甲、杨某对上述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但是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的辩护人辩称,二被告人在非法采矿案侦办过程中,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对行贿的事实予以检举,对其他案件的侦破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请求对二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楠木树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单位行贿罪,在单位犯罪中,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系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构成行贿罪。故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楠木树公司单位行贿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指控被告人李某甲、杨某行贿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甲、杨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此外,二被告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而破获了相关受贿案件。综上,结合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依法对二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对公诉机关关于二被告人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应当数罪并罚的指控,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分别判决如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单位彭州市楠木树页岩节能墙材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甲犯行贿罪,免于刑事处罚。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杨某犯行贿罪,免于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鲜 波审 判 员 秦 朗人民陪审员 张建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银本判决所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