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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翔民初字第22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洪泳玫诉林松柏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泳玫,林松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翔民初字第2225号原告洪泳玫,男,1991年3月23日出生。被告林松柏,男,1985年4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泳玫与被告林松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洪泳玫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按规定向本院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原告洪泳玫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春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江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