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法民一初字第17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杨晓英与朱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法民一初字第1711号原告杨某某,女,1978年2月10日出生,侗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建永,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愿协商离婚为由,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朱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 判 员 刘志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春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