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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民三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慎为与被申请人常得营、被申请人山东省泓霖汽车运输公司、被申请人新余捷成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慎为,常得营,山东省泓霖汽车运输公司,新余捷成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民三保字第32号申请人刘慎为被申请人常得营被申请人山东省泓霖汽车运输公司。被申请人新余捷成运输有限公司。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受理申请人刘慎为与被申请人常得营、被申请人山东省泓霖汽车运输公司、被申请人新余捷成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2013年11月14日16时40分许,被申请人常得营驾驶被申请人山东省泓霖汽车运输公司所有的鲁RJ37**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被申请人新余捷成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赣K70**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在双峰县五里牌气象局隔壁地段倒车过程中,左侧车尾部碰撞申请人刘慎为的房屋,造成房屋受损的交通事故,现申请人刘慎为为防止被申请人常得营转移财产,造成本案难以执行,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常得营驾驶被申请人山东省泓霖汽车运输公司所有的鲁RJ37**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被申请人新余捷成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赣K70**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慎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常得营驾驶被申请人山东省泓霖汽车运输公司所有的鲁RJ37**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被申请人新余捷成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赣K70**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由双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一中队负责保管。被申请人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供有效担保,足以保证今后能依照法律规定赔偿申请人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解除诉前财产保全协议,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否则,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风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