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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9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侯瑞芝与马国成、陈荣珍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瑞芝,马国成,陈荣珍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长民初字第957号原告侯瑞芝,女,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周风田,石家庄市长安青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国成,男,1958年4月9日出生,汉族,金谈固家园宏辉物业公司职工,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陈荣珍,女,195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光华综合商场职工,住址。被告陈荣珍,女,195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光华综合商场职工,住址。原告侯瑞芝诉被告马国成、陈荣珍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瑞芝及其委托代理人周风田,被告马国成委托代理人陈荣珍,被告陈荣珍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侯瑞芝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原告是二被告外甥袁振维的妻子,袁振维于2003年4月9日死亡。原告夫妇及二被告均是谈固村村民,1994年谈固村以宅基地作为指标购买村里的楼房,二被告借袁振维名下的部分宅基地用三室一厅的指标购买了一套两室一厅的楼房,二被告当时答应事后归还袁振维一套50平米的房屋,但一直没给。2001年12月2日原告受袁振维的委托,与二被告签订了一份协议书。但二被告一直未履行协议书内容。虽然双方签订宅基地互换房产协议,但未经有关部门履行手续,故该协议无效。被告马国成、陈荣珍辩称,二被告用袁振维三室一厅的房屋指标购买了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屋,当时答应还原告夫妇一套46平米多不到47平米的房屋,但因为村里一直没开发一室一厅的房子,所以一直没还原告夫妇。2001年原告代袁振维与二被告签订了协议,约定二被告还袁振维一室一厅房屋一套,还差的一室,二被告给了9000元钱作为补偿。双方的协议只是调换宅基地获得的指标,是合法有效的。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原告系二被告外甥袁振维的妻子,袁振维于2003年4月9日死亡。原告夫妇及被告夫妇均是谈固村村民,1994年谈固村以宅基地作为指标购买楼房时,二被告用袁振维名下部分宅基地购房指标购买了两室一厅的房屋一套,2001年12月2日经证人见证,原告代袁振维与被告陈荣珍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94年马国成用袁振维的宅基地买了一套二室一厅楼房,现要归还,由于马国成只剩下一室一厅宅基地,不够两室一厅,他们两家同意把宅基地的事算清,马国成愿意把所剩的一室一厅,归还给袁振维所有,还差一室,经双方协商同意,马国成拿玖仟元钱来弥补”。上述事实有协议书、河北省遗体火化证明书、录音笔录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签定了协议书,该协议书是原、被告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侯瑞芝代袁振维与被告陈荣珍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侯瑞芝的诉讼请求。诉讼费80元,由原告侯瑞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立芹审 判 员  赵美灵人民陪审员  崔彦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红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