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喀法执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振与左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左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喀法执字第521号申请执行人张振,男,1963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土城子村二十一组。被执行人左建明,男,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土城子村十七组。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振与被执行人左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3)喀民初字第66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杰审 判 员  祁建国代理审判员  鲍文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