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婺行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李丽娜与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批准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娜,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浙江省交通技师学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金婺行初字第35号原告李丽娜。委托代理人庄继中。被告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王丁路。委托代理人郑峰。委托代理人方璐。第三人浙江省交通技师学院。法定代表人唐锡军。委托代理人贾立新。原告李丽娜诉被告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浙江省交通技师学院退休行政审批一案,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丽娜及其委托代理人庄继中,被告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代理人郑峰、方璐,第三人浙江省交通技师学院委托代理人贾立新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等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丽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撤诉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程鸿仙人民陪审员 郭金棠人民陪审员 汪奕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王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