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法执字第003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崔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法执字第00359号申请执行人崔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定民初字第00019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李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崔某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8300元,执行费14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李某控投股公司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富通石油钻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到期债权中的155000元予以扣划,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01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刘定平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建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