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遂民初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刘法海、张林香与刘纪松、刘剑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张某,刘某乙,刘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遂民初字第539号原告刘某甲。原告张某。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余某。被告刘某乙。被告刘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张某诉被告刘某乙、刘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张某于2013年11月21日以被告刘某丙国外务工、被告刘某乙已支付生活费6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春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汤丽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