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浔执异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谭坤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坤,李滢君,冯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浔执异字第3号异议人谭坤,男,1980年9月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滢君,女,1979年8月27日出生,壮族。委托代理人唐毓阳,男,桂平市绣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冯海燕,女,198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谭坤,男,1980年9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谭伟初,男,广西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滢君与被执行人冯海燕、谭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谭坤于2013年10月31日对本院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谭坤称,申请执行人李滢君与被执行人冯海燕、谭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判决冯海燕与谭坤共同偿还借款180000元给李滢君,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在执行中,桂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浔执字第537—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属于异议人谭坤婚前个人财产的位于桂平市西山镇大起村小阳区的房屋,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撤销该查封行为。异议人认为,本案债务应用谭坤与冯海燕的共同财产海航9999船舶来偿还。异议人为了证实其主张,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登记证》;(2)《离婚登记证》;(3)浔国用(1999)字第23162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4)浔房权证字第××号房产权所有证;(5)登记号码为100809000526的海航9999船舶;(6)桂平市人民法院(2013)浔民初字第99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查明,本案谭坤与冯海燕所欠李滢君的债务属于谭坤与冯海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裁定查封谭坤的房屋确实属于谭坤婚前个人的财产,海航9999是登记为冯海燕所有的非共有船舶,且该船舶在平南县思旺信用社抵押借款1200000元。本院认为,异议人谭坤主张海航9999船舶属于其与冯海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其所举证据不足以认定海航9999船舶为共同财产。即使海航9999船舶属于谭坤与冯海燕的共同财产,它的价值是否足以清偿共同债务至今也难以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谭坤与冯海燕共同所欠李滢君的债务就属于“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的情形。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浔民初字第9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谭坤与冯海燕共同偿还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在法律上就是要用谭坤、冯海燕的个人财产来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异议人谭坤对本院查封其婚前个人财产的执行行为提出的执行异议,其证据不足,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庞 聪审判员 吴庆源审判员 何春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新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