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坪民初字第21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高坪民初字第2170号原告冯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胡仲荣,四川兴恒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洪梁,四川辽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冯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罗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胡仲荣、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洪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生产及经营需要曾共同对外借款和投资。2007年3月3日,原被告双方对此前共同债权债务进行了核算,并签订了结算协议,协议约定,到结算之日止,被告仍欠原告17万元;王府花园及十九中的利润待工程结算后,原被告各得50%。同日,被告张某某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被告又分多次向原告借款3.8万元,于2008年9月29日出具借条一张。后被告仅代原告偿还了部分借款,其余款项一直未还。现王府花园工程结算已经完成,但被告拒绝向原告结算支付工程利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20.8万元,并按约定支付资金占用利息;2、结算支付共同投资建设王府花园8、9号楼产生的工程利润;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为支持其诉请,原告提供了如下证据:第一组:离婚协议书,证明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1月31日就离婚达成协议,双方对财产及债权债务分割和处理达成协议。第二组:1、2007年3月3日双方签订的婚后债权债务清算明细说明2页;2、借条两张2页共计20.8万元。证明原被告在婚内对夫妻之间的债权债务进行了约定处理,同时证明王府花园的利润他们二人各占50%,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共计20.8万元这一事实。第三组: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09)高坪民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证明2008年5月30日,原告与被告向魏雪梅借款16.8万元系二人婚内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并且二人共同借的,应由二人共同来偿还,原告与被告对这笔债务各应承担8.4万元。第四组:1、调查笔录(徐裕菊);2、顺庆法院调取档案资料;3、三合律师调取的证据5页。该组证据证明冯某某与张某某及龚太君、杨荣秀在王府花园工程的工程款、保证金,通过诉讼后实际领取工程款、实际领取保证金和利息损失,同时他们工程总共造价成本及扣除后实际利润情况。被告辩称:原告的主张不是事实,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夫妻之间17万的借条是婚姻存续期间的,没有法律效力,而3.8万元的借条不是借款。离婚时,双方对债权债务也进行了结算,没有共同财产和欠款,原告是基于不当得利的情况下进行对我的控诉,对我的心理造成伤害。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各自负责自己的债权债务,而王府花园是我的债权,与原告无关,王府花园的利润另案处理时,此工程款已经结算清楚,原告也拿到了6万元的利润。十九中的工程利润,原告在诉状中也没有请求,所以与本案没有关系。原告起诉我是没有事实基础的,望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1、原被告于2003年1月20日在原南充市高坪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后于2011年1月31日在南充市高坪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无共同子女,无共同财产,婚姻存续期间各自负责自己的债权债务。2、婚姻存续期间,原被告多次向外借钱,用于夫妻在外的投资、生活及其它用处。原被告于2007年3月3日对婚后的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算,清算内容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夫妻共同在外的借款及利息,由张某某全部支付给冯某某,再由冯某某在偿还给其他债权人;二是张某某应支付给冯某某的生活费及劳务补偿费等,三是两人对“王府花园”及“十九中”两工程的应承担的费用。清算后双方约定张某某和冯某某对“王府花园”和“十九中”两工程的利润各得50%,张某某共计应付给冯某某各种款项17万元,并于当天张某某给冯某某出具了一张17万元的借条。2008年9月29日张某某再次向冯某某出具了一张3.8万元的借条。至今,“王府花园”的工程已竣工,但未清算出张某某和冯某某具体应得到的工程利润。3、2007年3月3日后至原、被告离婚时止,原、被告双方还继续各自对立或共同对外借钱负债,互相也为对方或共同偿还了部分借款。以上事实有“离婚协议书”、清算明细说明、借条等相关证件予以佐证。本院认为: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因共同生产、生活对外所负债务归夫妻共同债务。2007年3月3日的清算明细中,夫妻共同对外借的债务,是张某某先支付给冯某某,由冯某某代为支付给其他借款人。这些借款其实是原、被告的共同债务,双方如此约定,证明双方已把该借款归为张某某的个人借款,即张某某的个人债务,而离婚协议上已明确约定各自负担各自的债务,且原、被告双方在对2007年3月3日以前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后,夫妻关系仍然存续,继续共同生产、生活,对外仍然发生经济往来,被告还在代原告偿还原告对外的借款本息,原告同时在代被告对外偿还债务,原告也还在王府花园收取工程款,双方的家庭财产和个人财产混同,原告不能仅以2007年的阶段性结算主张权利,故冯某某主张被告支付该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拥有相互帮助,相互扶持的责任与义务。张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因生活需要向冯某某承诺的应付款项及出具的借条都是夫妻生活期间因共同生活而产生的费用,故冯某某主张张某某归还借款中的该笔费用不予支持。3、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外投资的收益都归夫妻共同所有。“王府花园”是夫妻存续期间对外投资的,故该工程的利润应归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离婚离婚协议上已写明夫妻双方无共同财产,但明显与事实不符,且原被告共同在王府花园和十九中两个工地投资修建房屋,每个工程投资成本多少,工程收入多少,双方未进行清算,原告未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王府花园”8、9号楼的工程利润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共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冯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210元,保全费1320元,共计353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罗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