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江商初字第24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姜礼先与严照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礼先,严照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衢江商初字第2420号原告姜礼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姜干旺。被告严照达。原告姜礼先诉被告严照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饲料款10195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日万分之四计算,从2013年2月9日起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王根清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姜礼先及委托代理人姜干旺、被告严照达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2年6月10日、6月25日、7月5日、7月16日、12月9日五次到原告姜礼先处购买饲料,欠原告饲料款10195元。该事实有被告签名的饲料销货清单予以证实,其中前四份清单中约定有奖励条款,2012年12月9日销货清单中约定,欠款超过60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违约金。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饲料款系违约行为,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全部货款的违约金,有约定的予以支持。被告提出其生猪病死,与本案无涉,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严照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姜礼先货款10195元,并对其中2012年12月9日的欠款4419元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自2013年2月9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姜礼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元(已减半),由被告严照达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根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毛一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