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初字第023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国良、吴长连、袁梦波、杨茜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国良,吴长连,袁梦波,杨茜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02336号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国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欧阳建强。委托代理人宋志军,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国良。被告吴长连。被告袁梦波。被告杨茜涵。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国良、吴长连、袁梦波、杨茜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方已与其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 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卞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