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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宝法执字第112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与深圳市新纪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新纪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深圳市新纪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新纪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宝法执字第1124-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前进路。负责人魏经建,行长。被执行人深圳市新纪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湖贝路。法定代表人叶绍明,董事长。被执行人深圳新纪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湖贝路。法定代表人杨向东,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新纪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新纪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7日作出的(2010)粤高法指字第4669号指定执行决定书,指定该案由我院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本院作出的(2005)深宝法民二初字���6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二百一十九条、二百二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新纪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市罗湖区商业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湖贝路(产权证号:42*****)。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琼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方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