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执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张建国与王润安人身损害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国,王润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执字第00182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国,男,汉族,农民,1958年11月19日生,住觅子乡西上官村八组。被执行人王润安,男,汉族,农民,1966年4月6日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0)富民初字第011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予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的标的额为2780.69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由将被执行人王润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669元予以扣划,剩余标的额申请人表示自愿放弃。该案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富民初字第011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董有仁人民陪审员 王京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郝 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