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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执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成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成执字第567号申请执行人:成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艳,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德勇,大田集信用社职工。被执行人:张为军。申请执行人成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为军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1)成商初字第14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本院也未发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成武县人民法院(2011)成商初字第149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主文。审判长  罗海龙审判员  袁雪峰审判员  王一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公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