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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永瓯商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滕永丰与滕福爱、李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瓯商初字第511号原告:滕永丰。被告:滕福爱。被告:李晓霞,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立案受理的原告滕永丰诉被告滕福爱、李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滕永丰经法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娄晓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跃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