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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执一字第0056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陕西省分行与曹伟兵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曹伟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一字第00569-1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新街88号。负责人:程清洁被执行人:曹伟兵。交通银行陕西省分行与曹伟兵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2)新民二初字第001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交通银行陕西省分行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共计5645.3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曹伟兵所有的陕XX**长安奥拓牌小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止)。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康建平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雷安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永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