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庙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马新安与郑翠香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新安,郑翠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青法庙民初字第76号原告马新安。委托代理人张新文。被告郑翠香。原告马新安诉被告郑翠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新安委托代理人张新文、被告郑翠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3月17日,我驾驶鲁GM75**号四轮农用车与被告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我为被告垫付医疗费3200元,但该案判决时只认定了1200元,尚有2000元未作认定,请求被告返还,被告拒不返还。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垫付的医疗费2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交通事故案子已经处理完毕了,(2011)青法民三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第二项写明:马新安赔偿郑翠香该项损失的80%即893.60元,马新安已赔付1200元,郑翠香尚应返还马新安306.4元,我已经返还,该案已经超过了二年的诉讼时效,原告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7日22时40分许,原告驾驶鲁GM75**四轮农用普通车沿胶王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涝埠路口处时,与对向而行向左转弯的骑电动自行车的被告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告受伤,车辆受损。青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现场勘查后,认定原告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被告将原告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诉至本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者赔偿其损失32584.24元。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辩称,对交通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同意依法处理,但已赔付被告1200元,应予扣除。本院(2011)青法民三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马新安(本案原告)在诉前已赔付原告(本案被告)1200元。”,该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案案外人)在本案事故车辆鲁GM75**四轮农用普通车投保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郑翠香(本案被告)损失31190.74元;二、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损失1117元,由被告马新安(本案原告)赔偿原告郑翠香(本案被告)该项损失的80%,即893.60元。被告马新安(本案原告)已赔付1200元,原告郑翠香(本案被告)尚应返还给被告马新安(本案原告)306.40元;上述赔偿款,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经法院过付)。三、驳回原告郑翠香(本案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2011)青法民三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并经公开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该规定第九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本案中,2011年3月17日,原告与被告发生交通事故后赔付被告1200元,已被(2011)青法民三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所确认,原告虽提交张福林收到条二份,证实被告收到其垫付款3200元,但被告不予认可,且原告在本院(2011)青法民三初字第621号案件审理中辩称已赔付被告1200元,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不足以推翻(2011)青法民三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所确认的原告已赔付被告1200元的事实,原告主张为被告垫付3200元,无证据证实,对其要求被告返还2000元医疗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新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希庆人民陪审员 蔡廷坤人民陪审员 邓迎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