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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袍商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绍兴飞越印花有限公司与绍兴县兴卫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飞越印花有限公司,绍兴县兴卫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袍商初字第350号原告绍兴飞越印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连土。被告绍兴县兴卫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红卫。原告绍兴飞越印花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绍兴县兴卫纺织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绍兴飞越印花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有加工合作关系。2012年4月至2012年7月间,原告为被告加工棉弹力坯布漂白412426.4米、染色843270.8米,合计加工费1466422.11元,被告除支付原告1202500元外,余款263922.11元未付。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解决。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身份证明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故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绍兴飞越印花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许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陶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