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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南漳刑初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刘某乙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鄂南漳刑初字第00104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被告人刘某乙辩护人黄峻,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南漳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3)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等以要求被告人刘某乙赔偿经济损失为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同年10月1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南漳县���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圣玉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被告人刘某乙及其辩护人黄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3年10月18日,被告人刘某乙及胞弟刘某丙(已判刑)驾驶正三轮摩托车外出换卖桔子,行至被告人李某(已判刑)家门前,邀约被告人李某一同前往。当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刘某乙、刘某丙、李某来到南漳县武安镇刘家河村6组。刘某乙向被告人李某讲:“全某差我钱,去找他要”。被告人李某同意,并与李某一同来到全某家。全的母亲及妻子声称全某外出,两人便在全某家门前场子里等候。期间,刘某丙骑摩托车来到全某家门前后离开现场。过了一会儿,全某回家,刘某乙便对全某说:“找你有点事”,全说:“我叫老婆换点桔子”。随后进屋内拿了一把菜刀出来,��场子里一张桌子上拍了几下并说:“我知道你们来干什么。”刘某乙与李某见状便逃,全某手持菜刀在后追赶,刘某乙、李某跑到邹传平场子时,两人各在木柴堆上拿一根木棒,李某用木棒朝全克银左臂打了一棒,木棒被打断,其将手中的半截木棒扔向全某。刘某乙用木棒朝全某背部及头部打了数棒。此时,刘某丙见状捡起一根木棒,用木棒打全某两下,一棒打在菜刀上,一棒打在全的右臂上。全某的妻子刘某甲携带一把铁锹赶来,被刘某乙打倒在地。全某经抢救无效于2003年10月28日死亡。经南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全某系生前被他人用具有一定重量易挥动的钝器击打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2013年8月26日,被告人刘某乙主动向南漳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另查明,2006年10月30日,本院以刘某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以李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共同连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0266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警及抓获证明、投案自首证明、门诊病历、刑事判决书及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刘某甲等人证言;南漳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南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被告人刘某乙及同案犯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乙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乙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某乙不构成本案的主犯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某乙主动向南漳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乙与刘某丙等人因犯罪给被害人造成各种物质损失共计102665元,应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刘某乙赔偿各种物质损失共计289685元的主张,其超出部分,没有提供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6日起至2021年8月25日止)。���、被告人刘某乙与刘某丙、李某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各种物质损失102665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廖焕发人民陪审员  宋克英人民陪审员  侯文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卢殿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