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霸民初字第33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许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霸民初字第3376号原告许某。被告李某甲。原告许某与被告李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晨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被告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某诉称,原、被告曾经于××××年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取名李某乙,后因感情不好,于2008年11月协议离婚,但因为了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原、被告双方又于2009年6月23日在霸州市民政局办理了复婚手续,复婚后被告仍然改不掉脾气暴躁的坏习惯,经常殴打原告及孩子,造成原告耳膜穿孔的严重后果。2013年9月22日吵架后,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伤害到了原告及孩子,故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本人以前比较坏,惹老婆生气,使老婆为我担心,对我不信任,向老婆保证,以后做个乖乖老公,不打老婆,关心、体贴老婆,不喝酒,不管去哪里,都要和老婆保持联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曾经于××××年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取名李某乙,现在霸州市第二小学读书。2008年11月5日,原、被告在霸州市民政局协议离婚。2009年6月23日又在霸州市民政局办理了复婚手续。2013年9月22日原、被告发生争吵后,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2013年9月27日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婚后无较大的矛盾,夫妻间因琐事产生矛盾是难免的,但只要彼此多关心、多交流,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便有和好希望。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并称要改正错误,原告又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主张,故对原告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许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费300元,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晨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继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