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民二初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志勇与南宁大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勇,南宁大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民二初字第89-2号申请人王志勇。被申请人南宁大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西路15号板仓1号。法定代表人高月荣。本院受理原告王志勇诉被告南宁大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原告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2年12月21日以(2013)江民二初字第89-1号裁定查封被告所有的位于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西路15号板仓2号内财产及原告用于担保的桂A×××××小汽车一辆。申请人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南宁大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西路15号板仓2号内财产的查封。二、解除对申请人王志勇用于担保的桂A×××××小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韦兆开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上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