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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本院(2012)云高刑终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杜志伟贩卖毒品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3)云高刑监字第l29号杜志伟:你为贩卖毒品一案,不服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普中刑初字第l26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2)云高刑终字第863号刑事裁定。以原判没有证据证实你参与贩卖毒品,你的有罪供述是在公安人员诱供、刑讯逼供下所作,请求再审查清事实改判无罪为由提出申诉。经审查查明,你与原审被告人王小行、李家荣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予以贩卖、运输,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你构成贩卖毒品罪,李家荣、王小行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且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应依法惩处。你与李家荣商定向李家荣购买毒品,是毒品买方。李家荣、王小行共同出资购买毒品后贩卖给你,是毒品卖方。在贩卖、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李家荣出资较王小行多,并联系毒品、提供运输毒品工具车辆,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对其实施的全部犯罪承担罪责。李家荣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杜志伟,具有立功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王小行出资少,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李家荣、王小行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亦可依法从轻处罚。你所提没有证据证实你参与贩卖毒品,你的有罪供述是在公安人员诱供、刑讯逼供下所作,应改判无罪的申诉理由,经查,在案证据证实你所作参与贩卖毒品犯罪的有罪供述,是在你自愿、自然的情况下作出,没有公安人员诱供、刑讯逼供的情况,且你的供述与同案其他被告人的供述能相互印证,结合在案的其它证据,足以证实你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原判根据你、李家荣、王小行的犯罪事���、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在案中的地位作用、认罪、悔罪态度,所作判决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