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4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上海多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东风汽车公司工业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多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东风汽车公司工业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463号原告上海多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月春路孙介宅。法定代表人李节萌,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东风汽车公司工业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广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徐建,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上海多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东风汽车公司工业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多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多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多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9元,减半收取354元,由原告上海多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秦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