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执字第192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王宝与张海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宝,张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920-1号申请执行人王宝。被执行人张海平。申请执行人王宝与被执行人张海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3)青法商初字笫7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经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43条以及《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张海平所有的本田雅阁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庞立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路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