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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执字第182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青州市中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朱敬强、李瑞青、青州欧宝塑业有限公司、青州立泰纸业有限公司、青州永泰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州市中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朱敬强,李瑞青,青州欧宝塑业有限公司,青州立泰纸业有限公司,青州永泰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825-1号申请执行人青州��中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朱敬强。被执行人李瑞青。被执行人青州欧宝塑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青州立泰纸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青州永泰化工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州市中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朱敬强、李瑞青、青州欧宝塑业有限公司、青州立泰纸业有限公司、青州永泰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3)青法高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福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