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华民初字第20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唐炳全与林桂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炳全,林桂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民初字第2063号���告唐炳全,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林桂树,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唐炳全与被告林桂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炳全撤回对被告林桂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8元,由原告唐炳全负担。审判员 李卫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爱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