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25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司银峰诉王永斌、王秀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银峰,王永斌,王秀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2544号申请执行人司银峰,住郑州市惠济区。被执行人王永斌,住郑州市。被执行人王秀琴,住郑州市。司银峰诉王永斌、王秀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金民二初字第49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永斌、王秀琴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王永斌、王秀琴名下银行存款65006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将被执行人王永斌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xx号的房屋予以查封;三、责令执行人王永斌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浩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