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刑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晏某某故意杀人、黄某某包庇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安刑初字第00038号公诉机关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晏某某。1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汉滨区看守所。辩护人成国利,陕西滕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某某。2011年10月17日因涉嫌犯包庇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汉滨区看守所。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诉(201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晏某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黄某某犯包庇罪,于201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不公开审理了本案。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斌、代检察员龙应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晏某某及其辩护人成国利、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中,安康市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安康市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张忠全审 判 员 李佑会代理审判员 肖友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贾 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