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郸民初字第17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郝立见、王翠云等与鲁海洋、王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立见,王翠云,鲁海洋,王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郸民初字第1746号原告郝立见,男,汉族,生于1955年1月1日,(村)。原告王翠云,女,汉族,生于1958年8月14日。郝立见之妻。被告鲁海洋,男,汉族。被告王梅,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郝立见、王翠云诉鲁海洋、王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立见、王翠云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其起诉主体有误,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立见、王���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郝立见、王翠云负担。审判员 王新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