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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峰民初字第22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田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峰民初字第2226号原告田某。被告张某甲。原告田某与被告张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被告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某诉称,××××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发现双方脾气性格差异较大,双方常因琐事争吵。××××年××月××日女儿张某乙出生后,原、被告夫妻关系没有改善,双方形同陌生人,被告对家里的事不管不顾,还经常给前女友打电话,每天晚上十一、二点才回来。2012年3月,因双方感情再度恶化,原告带孩子回到了娘家,被告不仅不给生活费、抚养费,连孩子也不看。被告的种种行为,让原告彻底寒了心,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张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可以不承担抚养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甲辩称,喝酒是因为工作关系,因在饭店工作每天下班后老板都要请职工吃饭;没有给前女友联系;原告不在家,无法给生活费和抚养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经双方相互了解后,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举办结婚典礼。××××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张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婚后双方为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相互了解后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为牢固。婚后,原、被告双方生育了孩子,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尚有和好可能,故原告主张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田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柴子英审 判 员  吕 伟人民陪审员  宋兰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柳森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