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运盐执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峰珍与被执行人王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峰珍,王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运盐执字第733号申请人王峰珍,女,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盐湖区技工学校家属院**排*号。被执行人王浩,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盐湖区黄河市场*号楼*单元***室。申请人王峰珍与被执行人王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运中民终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王峰珍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王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8日前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浩帐户存款二十一万八千一百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荣执行员 李国栋执行员 武晓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焦 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