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台商终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吴恩华与项友富、张亨满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项友富,吴恩华,张亨满,梁小燕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稿纸发文字号:(2013)浙台商终字第618号缓急密级签发:合议庭成员审核:拟稿:份数:15份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商终字第6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项友富。委托代理人:王永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恩华。委托代理人:蒋建民。原审被告:张亨满。原审被告:梁小燕。上诉人项友富为与被上诉人吴恩华及原审被告张亨满、梁小燕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2)台温新商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2)台温新商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924元,退还给上诉人项友富。审 判 长 何敏军审 判 员 梅矫健代理审判员 马永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杨啸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