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汉中刑终字第006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熊汉宝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熊汉宝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汉中刑终字第00636号原公诉机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熊汉宝,无职业。1984年4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7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1998年9月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一年;2002年6月因扒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03年9月因扒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7年12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09年2月因扒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0年9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2年5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8日被抓获,同日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同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审理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熊汉宝犯盗窃罪一案,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2013)鄂江汉刑初字第0071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熊汉宝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小艳、厉红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熊汉宝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熊汉宝申请撤回上诉。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在二审中发表的意见: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法院准许上诉人撤诉。本院认为,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3)鄂江汉刑初字第00710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熊汉宝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熊汉宝表示服判,并自愿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在二审中发表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熊汉宝撤回上诉。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3)鄂江汉刑初字第0071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 锐审 判 员 孟宪红代理审判员 许 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万雅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