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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横民一初字第18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2013)横民一初字第1836号谢航雁与宋正义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航雁,宋正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横民一初字第1836号原告谢航雁委托代理人谢基令被告宋正义原告谢航雁与被告宋正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航雁及其委托代理人谢基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正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航雁诉称,原告与被告认识不久后,于1999年1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沟通,发现双方性格、思想意识和生活习惯有很大的差距,双方间经常因为生活琐事闹矛盾,比如被告经常赌博,整天不干活。原告为了孩子只好一忍再忍,可直到现在,被告还不思悔改,继续游手好闲。2013年8月,原告离开被告,两人断绝联系,分居到现在。儿子宋大钊于2000年2月出生,是原告与被告婚生孩子,如果离婚,原告抚养婚生孩子比较合适,因为儿子从出生一直由原告抚养和照顾,这样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也更能适应环境。原告与被告婚姻期间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根据以上事实,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宋大钊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与被告各承担一半;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原告谢航雁对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结婚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与被告是合法的夫妻关系;3、《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4份,证明原告、被告及婚生儿子的户籍情况。被告宋正义没有答辩,亦没有任何证据向本院提供。本案的调查重点是:1、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原告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生育有小孩,如果离婚,小孩由谁抚养,抚养费如何承担?3、原告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无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如有,若离婚,如何处理?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1998年,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99年1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在被告家共同生活,并于2000年2月10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宋大钊。2013年8月,原告离开被告,双方分居生活至今。2013年10月11日,原告以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宋正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和被告的婚姻,属合法婚姻,依法受法律保护。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一起居住生活多年已建立起较好的夫妻感情,又生育了一个儿子,现双方只是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只要双方加强沟通和交流,互让互谅,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完全可以建立幸福和睦的家庭,且儿子现未成年,儿子的健康成长也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庭环境。因此,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谢航雁与被告宋正义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航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或提出缓交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覃春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季筱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