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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霸民初字第29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吕某甲与吕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甲,吕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霸民初字第2951号原告吕某甲。被告吕某乙。原告吕某甲与被告吕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晨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甲、被告吕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某甲诉称,2011年原、被告在网上聊天相识,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名吕某丙。由于婚前了解少,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时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经人调解无和好可能,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因原告患有××,平时没事,所以不能再生孩子了,要求抚养孩子也不用被告出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配,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吕某乙辩称,原、被告婚前了解少,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没有家庭暴力,我同意离婚,孩子由我抚养,抚养费自行承担,不用原告承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通过网上聊天相识,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吕某丙,现随原告生活。原告从事网络兼职,月收入1000元左右。被告开拉土车,工作不固定,雨季没活干,收入不固定。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有:电冰箱一台、TCL电视机一台、格力空调挂机一台、杨子洗衣机一台、褥子两条、被子四条及个人衣物,上述物品在被告处。本院认为:原、被告虽为自由恋爱,但婚前恋爱时间不长,彼此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其婚姻基础较差,婚后亦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原告吕某甲起诉离婚,被告吕某乙亦同意离婚,经调解和好无效,本院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吕某丙,现随其母原告吕某甲生活,年龄尚幼,随其母生活对其成长较为有利,因此,原告请求抚养婚生子吕某丙,抚养费自行承担,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应归原告个人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吕某甲与被告吕某乙离婚。二、婚生子吕某丙随原告吕某甲生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吕某乙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三、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电冰箱一台、TCL电视机一台、格力空调挂机一台、杨子洗衣机一台、褥子两条、被子四条及部分个人衣物归原告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费300元,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晨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继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