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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沛少民初字第01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程某某、程某与王某某抚养费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程某,王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沛少民初字第0130号原告程某某。原告程某。法定代理人程某(系二原告之父)。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程某诉被告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程某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程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程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程某某、程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唐庆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